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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及國際條約
(一)雙邊投資協定
為了促進對外開放,我國從1982年開始,連續與外國簽訂投資保護,已在事實上承諾了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的規定,這樟不僅吸引了更多的外國投資者來中國投資,也保護了中國投資者在國外投資時的食瑩權益。從1981年起與一些國家談判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協定。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一系列涉及外國投資的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定等,這些協定的部分條款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外國投資問題。這類協定在調整至今尚未與我國締結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與我國在投資問題上的相互關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國際條約
我國于1988年加入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MIGA),1990年簽署了《關于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投資爭端公約》(ICSID)。另外,WTO協定中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和《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等有關投資內容的國際公約在我國也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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